5.3. 前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前室宜*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 6.3.3.4: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动能的防火卷帘。
5.4. 机房、梯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