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决定的。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乃至每个公民个人,消防工作的突出特点是责任主体多元化。而原《消防法》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责任规定不明确。消防工作实践中,一些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将消防工作纳入职责范畴,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消防责任主体意识不强,认为消防工作就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事情,部门消防主体责任没有落实。针对这些情况,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同时规定:“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