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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时按15%办理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说,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通知明确,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