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了解我国和国际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相关规定和进展,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要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处理的要求,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日前,江苏某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出口美国一批花岗岩合面,由天然木箱包装。该批货物在美国通关时,被当地检疫部门发现木箱的支撑木未按国际标准加施IPPC标识,不符合本国检疫规定,要求将支撑木做退运处理,并将货物暂扣入境口岸。
据了解,该事件并非个案,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植物检疫违规信息平台显示,2009年1月至9月,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原因共被国外通报120余批次,其理由主要是木质包装带树皮、携带疫情、未加施IPPC标识、IPPC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标识不清晰等情况,其中未加施IPPC标识情况占到2/3的比例,而伴随的处理措施包括对木包装进行销毁、再次除害处理、退运,甚至连同出口货物一同退回国内,退运数量已有55批次。
据分析,造成此类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不了解相关国际标准。木材作为主要的货物包装、承载、铺垫和支撑材料,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为避免其在流转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给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于2002年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用作包装或承载国际贸易货物的木包装,在出口前须事先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目前,已采用该标准的国家几乎涵盖我国对外贸易的所有主要国家。
二是出口企业对木质包装概念含糊不清。《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中对木质包装的概念有明确规定,包括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个别企业认为除了木箱和托盘之外均不属于货物的木质包装,因此未按国际标准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从而造成在国外检疫不合格。
三是个别出口企业漠视我国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检疫意识。为与国际接轨,确保出口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我国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国际标准,并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按照此规定,出口木质包装须在除害处理前由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而使用企业在口岸通关时无须向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也就是说出境木质包装在离境时是否进行了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完全凭企业的自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