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在会计的日常实际账目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1.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笔者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