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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