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煤炭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煤炭矿井建设和地下采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大、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二)完成过2项以上难度较高且技术复杂的科研、设计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
(三)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含标准、规程、规范、规划),成果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
(四)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推广或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取得预期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矿区的地质勘探及编制报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六)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被生产部门采用,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有大幅度提高或状况显著好转。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技术骨干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工程称号。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处理重大事故或隐患中,措施得当,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七)解决设计、施工、生产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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