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技术性能要求
项 目
技术指标
粒径
4.75mm 方孔筛筛余 /%
≤ 2.0
凝结时间
初凝结 /min
≥ 120
泌水率 /%
≤ 1.0
流动度 /mm
初始流动度
≥ 260
30min 流动度保留值
≥ 230
抗压强度 /MPa
1d
≥ 22.0
3d
≥ 40.0
28d
≥ 70.0
竖向膨胀率 /%
1d
≥ 0.020
钢筋握裹强度(圆钢) /MPa
28d
≥ 4.0
对钢筋锈蚀作用
应说明对钢筋有无锈蚀作用
6试验方法
6.1 一般规定
6.1.1 试验室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 GB/T 17671-1999 中 4.1 的规定。
6.1.2 水应符合 JGJ 63 中的规定。
6.1.3 水泥基灌浆材料搅拌时,采用砂浆搅拌机应满足 JG/T3033 规定,搅拌时间由加水开始计算,搅拌 3min 。用水量按生产厂家推荐的同一水料比进行表 1 的项目试验。
6.2 粒径
6.2.1 操作程序
称取 500g 水泥基灌浆材料,准确至 1g 。将试样倒入 4.75mm 筛中。 4.75mm 筛应满足 GB/T6003.2 规定,采用手筛,筛至每分钟通过量小于试样重量 0.1% 为止。
6.2.2 试验结果
水泥基灌浆材料试样筛选与半分按式( 1 )计算:
式中:
F ——水泥基灌浆材料试样筛余百分数, %
R ——水泥基灌浆材料筛余务质量,单位为克( g );
W ——水泥基灌浆材料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 g ) .
6.3 凝结时间
凝结时间试验采用灌入阻力法按 GB/T50080 规定进行。
6.4 泌水率
泌水率试验按 GB/T 50080 规定进行。
6.5 流动度
流动度试验按 GB 50119 — 2003 附录 A 进行,其中截锥形圆模的尺寸改为:高度 60m m ± 0.5mm ;上口径 70m m ± 0.5mm ; 下口径 100m m ± 0.5mm ;下口径 120mm 每次称取上与 2000g 的水泥基灌浆材料。
6.6 抗压强度
抗压强度试验按 GB/T 1767 1 — 1999 进行。其中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拌合按 6.1.3 进行。将拌合好的水泥基灌浆材料倒入试模,不振动。
6.7 竖向膨胀率
竖向膨胀率按 GB50119 — 2003 附录 C 进行,将水泥基灌浆材料倒入试模后 2h 盖玻璃板安装千分表读初始值。
6.8 钢筋握裹强度
钢筋握裹强度按 DL/T5150 — 2001 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中的 4.8 进行,采用 ф 20mm 的光面钢筋,钢筋埋入长度 200mm 。
6.9 对钢筋锈蚀作用
钢筋锈蚀采用钢筋在新搅拌或硬化砂浆中阳极电位曲线来表示,测定方法按 GB807 6 — 1997 附录 B 、附录 C 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 编号及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每 200t 为一编号,不足 200t 亦可编号
取样方法按 GB12573 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 30kg 。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粒径、流动性、抗压强竖向膨胀率。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试验项目为一年一次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试生产的定型鉴定时:
•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指标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品。
7.3.2 型式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指标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品。
7.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
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产品发出日起 7 天内,寄发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中的 28 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基灌浆材料发出日起 32 天内补报。
7.5 交货与检验
7.5.1 交货时水泥基灌浆材料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基灌浆材料厂同编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发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JC/T 98 6 — 2005
7.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发应在发货前或发货地共同取样和封存。取样方法按 GB 12573 进行,取样数量为 60kg ,均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买方保存 40 天,一份由卖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 40 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检验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5.3 以水泥基灌浆材料厂同编号水泥基灌浆材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发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基灌浆材料中抽取式样,双发共同签订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基灌浆材料中抽取式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基灌浆材料质量有疑问时,则买方双方应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机国进行仲裁检验。
8包装、标志、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运输与储存
8.1 包装
水泥基灌浆材料的包装可以待装货散装,袋装产品每袋净含量为 50kg , 且不得少于标志的净含量 98% ;随机抽样 20 袋总净量不得少于 1000kg 。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每袋净含量不得少于标志净含量的 98% ,随机抽样取 20 袋总重量不得上于标识净含的总和。
8.2 标志
标志应符合 GB191 的规定,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标准代号、净含量、生产企业、出厂编号、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