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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方法成都一砖一瓦

2021-11-29 11:54:37  26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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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期思享会笔记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方法:(1)以收到款项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2)如果没有收到款项,以取得收款凭据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既没有收到款项,也没有获得收款凭据,但是发票已经开具的,以发票开出之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如果上述材料均缺失,则以工程完工之日作为义务发生之日。

付款时间不明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条款推算收款时间。

2.以不含税价格作为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数额的,如果之后税率发生变化的,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应付款项数额仍然是不含税价格,只是税款部分发生了变化。

3.如果施工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包含了设备销售,例如酒店项目施工方包装修和电梯安装。此时施工方提供的便是建筑服务与设备销售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如果采购的材料不是施工方自产的,那么只能按照混合销售情形下9%的税率计税。

4.工程在营改增之前竣工,仅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的,此时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项目在营改增之前竣工但是工程结算在改革之后才开始,该项目则被认定为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9%)。此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并不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

5.约定建安费下浮率但是没有提及税金是否下浮的,属于未约定下浮基数。此时既可以将含税价格作为基数下浮,也可以将不含税价格作为基数下浮。但是税金是否调整还需要看双方的约定。

6.合同中约定“各项取费······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的,承包人可以拒绝调价,因为合同中对含税价格已经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此时只能以原来的税率开具发票。

7.招标基准价一般应当是含税价格,否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

8.合同中约定一般计税(税率11%),但后续承包人开具3%税率的发票的,可能包括两种情况:(1)当事人为一般纳税人但因为一些原因申请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承包人可以开11%的发票,但是不愿意开具;(2)承包人一直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权开具11%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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