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应当由2名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署章。
主要法律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013修订)》 (保监会
令 [2013] 第 7号) 第 63条
属性:报表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予以审计
报告使用者: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委托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熟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精通
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着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