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承兑汇票。
电子承兑汇票转让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遇此情况系统则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电子承兑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也就是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商票质押到期处理注意事项:
一、质押背书: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交付退还: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指银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未履行: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