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生产许可证资质
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
气瓶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气瓶设计资质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资质
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阀门、管子、管件、法兰、元件组合装置)
应用程序
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收到所在地国家(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申请表,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对于有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设计变更审批表等)应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工艺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完整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对于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或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要求。
1、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监察,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5、省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