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将逝者的遗体从外地运回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联系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公司:首先需要联系当地的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公司,了解相关的运输政策和要求。
2、办理相关手续:在将逝者的遗体运回家的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出具死亡证明、验尸报告、火化证明等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定。
3、安排运输方式:根据逝者的遗愿和家属的意愿,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一般有飞机、火车、汽车等多种运输方式可选。
4、保障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确保逝者的遗体和尊严。如果是通过飞机运输,需要遵守航空公司的规定,如携带逝者的尸体箱应符合航空公司的规定,运输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包装和封存;如果是通过火车或汽车运输,需要遵守运输公司的规定,确保逝者的遗体得到妥善保护。
5、接运逝者遗体: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及时接运逝者的遗体到丧家,并根据家属的意愿进行后续的安排,如举行追思会、火化仪式等。
6、需要注意的是,将逝者的遗体从外地运回家是一项比较复杂和敏感的事情,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尊重逝者和家属的意愿,并尽可能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和尊严。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办理,现对尸体运送作如下规则:
第三条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赶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办理部分提出请求,经赞同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第四条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分,要帮忙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送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帮忙殡葬办理部分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办理。禁止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催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陈述殡葬办理部分处理。
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办理部分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分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