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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工程竣工结算,服务价格合理

    2024-12-22 12:03:01 36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竣工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3)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4)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5)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6)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8)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9)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10)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

    (11)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12)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①现场签证手续办理要及时。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发生时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加零星工作、零星用工等。对因施工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的,事后应及时督促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办签证手续,避免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

    ②加强现场工程签证的审核。

    在现场签证中,施工单位有可能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和费用,如多报工程量、提供虚假的签证等。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应该首先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同时把好后的审核关,避免出现施工单位的签证不实或虚假签证情况的发生。

    ③规范现场工程签证。

    建立现场工程签证会签制度,明确规定现场工程签证必须由造价咨询单位或监理、造价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认才能生效,必须经由投资人签认,缺少任何一方的签证均无效,不能作为竣工结算和索赔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投资人有可能提出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须经投资人进行签认。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其增加的投资由投资人负责。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不平衡报价形式包括:

    ①提高先期实施项目单价,降低后期实施项目单价;

    ②提高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工作子目单价,降低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作子目单价;

    ③根据物价波动调整价格。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时,提高后期施工项目报价,反之则降低相应项目报价。

    由于不平衡报价可能损害招标人利益,招标文件对此通常进行严格限制。工程投标采用不平衡报价时,需要注意:

    ①严格遵守招标文件限制性规定,不平衡报价调整幅度要适度;

    ②钢筋、混凝土等市场价格透明的常规子目不宜采用不平衡报价;

    ③同一标段(包)内容完全一样的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应当一致。

    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的前期,相关人员须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要收集所有重要的资料,从各角度对结算审核资料进行分析,才能够使审核工作掌握的相关的工程信息和资料内容。

    准备资料的时候尤其要重视所有图纸资料,整理图纸时,要预防施工图纸与竣工图纸混淆,按照图纸的实际目录核仔细核对图纸,预防缺漏。

    有效预防图纸不准确问题,提高审核计量的度。在审核前期必须认真检查所有资料,对重点资料进行标记或分类,涉及需相关管理单位或职能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及书写意见等资料,需详细检查及核实,排查是否存在代签、未签、盖章与所对应的管理单位或职能部门不符等情况,预防审核资料不真实的情况。管理人员检查资料时不可忽视变

    更的内容以及原因,不管是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还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都必须对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掌握,同时分析工程变更产生的具体影响,为日后审核或管理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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