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成都新津空放贷款,免费评估额度

    2024-11-08 08:00:01 16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款合同禁止利息先扣的规定

    借款合同禁止利息先扣。所谓利息先扣,是在贷款人发放借款之时,就将一部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做法。利息先扣的问题在于,在支付本金时就预先扣除一部分利息,使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全部的借款数额。例如,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百分之二为2万元,在支付本金时,只支付88万元,其余12万元作为六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就是88万元。

    当事人约定利息先扣的,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其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如上例,贷款人出借借款利息先扣12万元,实际支付88万元,就按照88万元计算本金,月息二分,为1.76万元。

    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其借款利息就是对借款的报偿。因此,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保障贷款人出借贷款的利益冋报。

    确定借款利息期限的办法有:

    1、当事人约定。在借款合同中有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利息期间支付利息。

    3、补充协议仍然不能确定的,确定利息支付期限的方法是,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合同的利息之债的基本规则是:

    1、借款合同分为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否存在,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利息之债有约定的,依据其约定确定。

    2、禁止高利放贷。这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借贷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目前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放贷比较普遍,有的甚至比较疯狂,甚至有约定月息10%的高利贷,年息就是120%。高利贷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禁止。因而,凡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之债的,借款的利率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利息之债的有关规定。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的规定,即月息二分为上限;月息超过二分至不满三分的,为自然债务,不予强制保护;月息三分以上的为非法利息。

    3、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之债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不过,如果借款的主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在补充合同上规定有利息之债,则为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的,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

    政府信用贷款与传统的商业贷款有着本质区别。政府信用贷款不需对工程项目进行逐个的银行商务评审,也不用企业提供具体的物质担保,而是把地方政府作为一类特殊的客户进行信用评审,其具体内容包括信用评级、信用发展度评价、风险限额和政府信用额度。开发银行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贷款期限长,政府可在较长时间内统筹安排资金,还款压力小,并免于债项评审和企业担保,贷款程序比商业银行贷款程序简化。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588917 次     店铺编号35211708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奇趣录     专属客服:周能亮    

    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