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全套病历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总和。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医嘱单等。全套病历是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它不仅是诊断疾病的依据,也用于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多个领域。
免军训证明1、学生患传染病正在传染期者。正规医院身体情况证明。
2、学生患重病正在住院或正在期者。但需在军训开始前,由学生本人提岀书面申请并附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字盖章,批准免训后,到教务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