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咨询是一项针对爱情,婚姻开展的有助于协调伴侣和婚姻关系,排除因婚姻问题而造成的心理障碍的咨询业务工作。婚恋咨询一般认为起源于1919年赫希菲尔德(Hirschfeld,M)所创建的“柏林性研究所”。婚恋咨询不仅是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卫生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而且它也形成了一些独立的咨询机构.
婚恋咨询的内容很广泛
(1) 对未婚或已婚者进行情感咨询;
(2) 对婚前婚后心理进行的辅导与调适;
(3) 有关性器官与性生活疾患问题;
(4) 与婚姻相关的心理与生理问题;如,恐惧、排斥、不安、缺乏性爱等;
(5) 与婚姻有关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如,婚外恋、婚前同居、非婚生育、婚约责任等;
(6) 与婚姻有关的社会文化问题,如,人种、国籍、民族、宗教不同的婚姻问题,文化、经济、社会地位不同的婚姻问题等。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