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商人们为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而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方式,具有其他支付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或是银行在利用信用证这种安排中都有切身的利益存在。
承付(Honour)是指:a.若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应立即付款;b.若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应作出延期付款的承诺,且在到期日付款;c.若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应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且在到期日付款。
有一种特殊的即期信用证,称为现金信用证(Cash Credit),即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行交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一笔资金。对开证行来说,这与开证抵押具有相同的作用,但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开证抵押。
即期信用证就是只当我们的外贸出口商在拿着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者单据到银行后,就可以要求银行立即向我们的出口人支付货款。虽然国际的官方定义上对期期信用证的解释是“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更加快捷的收取汇款,更有利于双方的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