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永安路256号

    联系:李先生

    手机:

    微信:

    小程序

    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2024-01-19 02:48:27        915次浏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443342 次     店铺编号35223462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奇趣录     专属客服:李春琳    

    1

    回到顶部